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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法定解除事由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解除事由,相对于商品房买卖而言是一般规定,当然可适用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此不赘述。

   《解释》涉及合同解除的条文多达10条,占全部解释条文28条的35.7%,这些条文对解除事由作了明确的列举规定。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根本违约:①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②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③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④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⑤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2、迟延履行:①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②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3、其他解除情形:①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