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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表决权行使方式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1.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作出决议时,按股东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在议事时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3.累计投票制。享有的表决权数等于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待选的董事或监事人数。在《公司法》中有相关规定。如果企业章程规定了表决方式,那么采取章程规定的表决方式。 4.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 5.双重多数标准通过。在《破产法》中规定,表决权的行使通常指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或2/3通过。既有人数的规定也有债权额的规定。在《破产法》中,还有另外一种表决方式,即分组表决。同种类的债权分组表决,如果该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那么决议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