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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详情

一起财产损害赔偿案

近期,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案件。


基本案情


某苑小区地上停车场车棚内发生火灾,造成停车场内汽车、电动车、摩托车、自行车共20辆被烧毁。后消防救援大队作出相应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位于停车场过火区域南面由西向东数第三辆电动车东侧,起火原因不排除摩托车电气线路故障引起火灾。经消防救援大队调查询问,涉事电动车为张某所有,系二手踏板车;某苑小区物业工作人员在起火后十分钟左右赶到火灾现场进行灭火;李某系某苑小区业主,事发之前将其所有的小型轿车长期停放在小区地面停车场小车临时车位处便外出务工,事发时未赶至火灾现场,后经专业机构鉴定其小型轿车车辆评估为50000元,李某为此花费评估费2000元。


法院判决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财产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小区停车棚内电动车自燃导致临时车位处的小轿车被烧毁,某苑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公共区域内的停车棚负有管理监管维护的职责义务,应及时召开防火巡查活动,在火灾发生时未及时发现停车棚内着火并未用专用设备进行抢救,对消防设施的管理及活动存在不足,未充分尽到涉案小区的安全保障义务,具有过错;张某作为电动车所有权人,未及时对其电动车进行维修监管,导致电气线路发生故障引发火灾而波及他人车辆,使他人车辆损毁,具有过错;李某作为小轿车所有权人,将车辆停放在小区临时停车位即外出务工,未在火灾发生时及时进行挪车,对自身损失的扩大存有一定的过错。三方均对本案的损失具有过错,应当按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一定的责任。最后,法院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酌情判决张某承担55%的责任,物业公司承担35%的责任,李某自身承担1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