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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详情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行为的界定,要结合被告人的主观目的进行认定。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税款的核心功能,从国家骗抵税款的虚开行为,本质上与诈骗犯罪无异,危害性大,因此刑法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规定了严厉的法定刑。抵扣税款的前提是进项已缴纳税款。对于虽有实际交易、但没有缴税的业务,因其购买环节没有缴纳税款,因此其也无权抵扣;被告人若从第三方购买发票进行抵扣,本质上就是骗抵税款的虚开行为。被告人购买发票的 “开票费” 等支出,卖票方不会作为税款上缴国家,对国家而言损失的是被告人抵扣的全部税款,因此犯罪数额中不能扣除 “开票费”。
    关联索引:一审为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2022)鲁 0983 刑初 32 号刑事判决(2022 年 6 月 2 日);二审为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 09 刑终 125 号刑事裁定(2022 年 7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