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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在被告单位不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相关能力,且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存在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或赃款流向实际控制人的情况下,不宜在刑事判决中直接向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追缴某科技公司所涉税款。关联索引:一审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 03 刑初 23 号刑事判决(2021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