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及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 “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 “数额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新的司法解释颁行前,可参照上述标准进行量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和量刑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犯罪的具体情节、造成的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等。同时,法律规定可能会根据国家政策和社会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调整,建议关注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如果涉及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或司法机关。
以下是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三种情况:
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