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对注册资本制度进行了重要调整。首先,明确了新设立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这一规定旨在避免盲目认缴、天价认缴和期限过长等问题,强化了对股东出资期限的约束,有助于保障交易安全和保护债权人利益。
对于存量公司,也设置了相应的过渡期。2024 年 6 月 30 日前设立登记的存量有限责任公司,若其注册资本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 2027 年 7 月 1 日起超过 5 年的,需在 2027 年 6 月 30 日前将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 5 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2024 年 6 月 30 日前登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则应当在 2027 年 6 月 30 日前将其剩余认缴注册资本缴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