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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详情

如何认定网约配送员与平台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案例和分析

案例:徐某于2019年7月5日从某科技公司餐饮外卖平台众包骑手入口注册成为网约配送员,并在线订立了《网约配送协议》,协议载明:徐某同意按照平台发送的配送信息自主选择接受服务订单,接单后及时完成配送,服务费按照平台统一标准按单结算。从事餐饮外卖配送业务期间,公司未对徐某上线接单时间提出要求,徐某每周实际上线接单天数为3至6天不等,每天上线接单时长为2至5小时不等。平台按照算法规则向一定区域内不特定的多名配送员发送订单信息,徐某通过抢单获得配送机会,平台向其按单结算服务费。出现配送超时、客户差评等情形时,平台核实情况后按照统一标准扣减服务费。2020年1月4日,徐某向平台客服提出订立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要求,被平台客服拒绝,遂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律师分析如下:

一、人格从属性方面

平台企业对徐某的劳动过程管理控制较弱。虽然徐某须遵守平台制定的餐饮外卖平台配送服务规则,如出现配送超时、客户差评等情形时平台会按照统一标准扣减服务费,但平台对其上线接单时间、接单量均无要求。徐某能够完全自主决定工作时间及工作量,这表明徐某在人格上相对独立,不像传统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需严格按照用人单位的指令进行工作,其人格从属性较标准劳动关系有所弱化。

二、经济从属性方面

某科技公司掌握徐某从事网约配送业务所必需的数据信息,如订单信息等,并且制定餐饮外卖平台配送服务费结算标准和办法,徐某通过平台获得收入。这显示徐某在经济上对平台有一定的依赖,具有一定的经济从属性。然而,由于徐某的收入来源可能并非完全依赖于该平台,且其无法与平台商定服务价格,这种经济从属性相对传统劳动关系也有所不同。

三、组织从属性方面

某科技公司并未将徐某纳入平台配送业务组织体系进行管理,未按照传统劳动管理方式要求其承担组织成员义务。徐某主要通过抢单获得配送机会,独立完成配送任务,与平台的组织联系较为松散,组织从属性较弱。

四、结论

综合来看,虽然某科技公司通过平台对徐某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劳动管理,但从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三个方面分析,其程度不足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徐某作为众包骑手,在工作时间、工作量、接单方式等方面具有较大的自主性,与平台企业的关系更倾向于一种合作关系而非传统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