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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恩普法课堂丨买卖还是承揽?一词之差责任大不同!

来源:网络整理作者:佚名

“买材料”还是“包施工”?“买卖合同”还是“承揽合同”?日常生活中看似简单的交易,一旦涉及纠纷,合同性质的认定往往成为定分止争的关键。近日,利川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家庭装修引发的纠纷,生动诠释了“一词之差,责任迥异”的法律现实。

家中装修买材料

墙面瑕疵起争执

2023年8月,业主王某计划装修新房,经人介绍向某商贸公司采购一批油漆材料。王某支付5000元定金后,货物由其家属签收。施工结束后,王某以墙面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对方未整改为由,仅支付部分货款,剩余19000元迟迟未结。该商贸公司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至利川法院,要求支付余款并赔偿损失。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围绕合同性质展开了激烈辩论,这直接关系到责任归属。

商贸公司诉称:

根据微信记录及销售单显示,王某在整个过程中是自行挑选材料、自行与施工工人商定价格并直接支付工人工资,公司仅提供材料并协助介绍施工团队,从未承诺包工包料,双方应为买卖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只要公司交付的油漆材料本身符合约定,王某作为买受人就应当履行支付全部货款的义务,墙面施工效果不佳属于王某与施工方的问题,与材料销售行为无关。

王某辩称:

当初洽谈时对方承诺“包工包料”,该公司的销售人员在群内曾协调安排施工,联系的工人也显示与公司关系密切。故此,该合同应属承揽合同关系,依据《民法典》关于承揽合同的规定,由于承揽人(商贸公司)交付的工作成果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未能达到要求,他作为定作人有权拒绝支付剩余报酬。

合同性质是关键

承办法官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王某与商贸公司之间形成的究竟是买卖合同关系还是承揽合同关系。

承办法官依据《民法典》相关条文进行了阐释: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其核心在于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其核心在于承揽人提供技术、劳力,完成特定的工作成果。

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法院指出:

1.王某自行选定了所需的油漆材料;

2.王某自行管理施工过程;

3.王某直接支付工人的劳动报酬;

4.商贸公司仅负责提供油漆材料,并未实际参与施工过程的组织、管理和质量控制;

5.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商贸公司曾作出“包工包料”的明确承诺。

基于以上关键点,法院认定,商贸公司的主要义务是交付符合约定的油漆材料,而非完成并交付特定的墙面装修成果。因此,王某与商贸公司之间成立的是买卖合同关系,而非承揽合同关系。

最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王某支付剩余货款19000元,公司协助联系工人完成墙面整改并免费提供一桶油漆;若整改后仍不满意,可另案主张权利。

法官提醒

签订合同须明确法律关系,究竟是“买卖”还是“承揽”,一词之差,责任迥异。法官在此提醒:

1.合同性质须厘清:在涉及货物提供与劳务服务交织的交易中,务必在事前明确双方的法律关系是“买卖”还是“承揽”,并清晰界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口头承诺易生纠纷,书面协议是维权基石,双方务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合同性质、工作范围、质量标准、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

2.选择承揽须审慎:定作人选择“承揽”模式,应核实对方是否具备相关行业资质、技术能力和施工经验,务必尽到审慎的选任义务,避免因选任不当导致工作成果不合格而自身担责。

3.提供劳务重安全:提供劳务的一方,在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规范,增强自身安全意识,防范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买卖”与“承揽”,虽仅一词之差,但在责任认定、风险承担、违约后果上却存在巨大差异。只有事前明晰合同性质,明确权责归属,才能有效防范风险,保障交易安全顺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