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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详情

自贡市村规划管理条例

第三条 村规划是开展村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活动的依据。


第四条 村规划的制定、修改和实施,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节约资源,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发挥村民作用,尊重村民意愿、尊重历史文化传统、尊重自然经济联系、尊重城乡发展规律,统筹农业空间和生态空间,先规划后建设,保护自然风貌和历史文化,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村规划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对村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县(区)人民政府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应当以县域为主体单元,科学划分村级片区;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办事机构承担村规划建设管理职责,配备相应的规划建设管理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村规划编制、修改、实施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的改革和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村民住宅建设管理。 水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村水利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村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组织引导村民参与村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管理,协助开展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相关工作;鼓励将村规划的相关内容纳入村规民约。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村规划要求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询核实;对违反村规划的行为,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


第九条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村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补助。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整合村民建房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服务流程,建立“联审、联批、联办”工作机制,推行“一站式服务”。 推行乡村规划师制度、农村宅基地协管员制度。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村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以及监督检查情况,并接受监督。